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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时间: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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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北京中建紫竹酒店五洲厅举行。董事长周乃翔出席并主持会议,董事兼总裁郑学选,董事张兆祥,独立董事徐文荣、贾谌、孙承铭、李平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7名董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全体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该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该解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该解释。按照要求,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一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按照解释第14号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公司调整2021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以前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与会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北京中建紫竹酒店召开,公司5名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监事会做出本决议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与审议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